医疗事故专题(三)从法律适用上促使医患纠纷得到公平解决
最近广州、深圳等地医疗事故频发,人们不禁拷问医院的责任心何在,医生的医德何在?这些骇人听闻的事故无疑更是加重了本来就互不信任的医生患者之间的矛盾。本网成都律师在此不对道德上的问题做评价,仅探讨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法律适用问题。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我国法律在对医疗事故的认定上是有专门规定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认定机构应当是当地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医疗事故的认定的启动必须经由医疗机构主动报告或者是当事人主动申报。
如果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目前我国在法律实务上的操作主要是适用国务院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高院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但是在这个操作下,很多人也提出了质疑。
首先,从法律的适用效力来说,医疗损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针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赔偿问题所作出的专门的法律规定,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一个适用于所有因人身损害而导致的赔偿问题所作的解释。从立法目的及约束范围来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一个特别法,应当优先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适用。
其次,从合理性方面来说,如果一个医疗纠纷被认定为了医疗事故,那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肯定是毫无疑问,但是这个条例中关于赔偿的数额规定得并不高,而且如果患者要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必须是要达到了死亡或者残疾的严重程度才会被支持,总体来说条例规定的赔偿条件较为苛刻。相反,如果一个纠纷并没有达到医疗事故的程度,是不能够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而是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或者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赔付。而倘若按照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赔偿额,由于其赔偿期限更长,且赔偿的项目更多,因此最终在赔偿的数目就上就比较高了,这比适用条例计算的赔偿额高得多。同时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解释的赔付标准不确定,索赔金额也是要远远高于条例的规定。这样就引起了一个不合理的现象,医院责任重赔得少,医院责任轻反而还赔得多。
综上,本网成都律师认为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时候,是不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更不应当是像有些当事人认为的可以依对自己有利的原则来自己选择。条例本身就是行政法规,法律效力要高于解释,如果解释同条例有不符之处肯定当首选法规。本网成都律师希望立法者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尽早修改相关规定,合理制定级别不同的赔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