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出示伪证,能追究医院的责任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条要求当地的卫生行政机关追究相关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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