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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伤事故律师 释法

保险公司责任限额和当事人责任比例划分

日期:2012/9/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保险公司责任限额和当事人责任比例划分 

    保险公司的限额责任和其他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划分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己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上述的规定的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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