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操作失误受伤可认定为工伤案例
某木业制品厂车间,女职工郑某在压刨机运转时,因直接用手去疏通,导致右手大拇指被压刨带卷进毁损。郑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构成工伤。今年3月,该木业制品厂提出诉讼,认为郑某构成工伤不符合客观事实。提出郑某的受伤时间,不在厂方明确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且厂方对工人操作规程有严格规定,郑某受伤,系因自己不遵守操作规程所致。
法官解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郑某违反了车间操作规定,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但她是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而引起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工伤赔偿的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不会因为郑某在工伤事故中存在过错责任而免除全部或部分的工伤责任,同时,员工违章操作亦不免除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