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许多车主和保险公司一直就“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属于强制险争论不休,因为这一问题将决定保险公司理赔是依据“有责赔付”还是“无责赔付”。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已具有法律强制性。目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在验车和年检时受到了限制,不以车辆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实际上也具有行政强制性。 现行的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新交法“无责赔付”的原则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