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 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两车以上相撞,各侵权人应负连带责任。此时,受害人是特指肇事车辆以外的第三人还是包括肇事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如果交通事故共同侵权人之一是原告的亲属或有其他特殊关系的人员,原告起诉时放弃对该侵权人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是否要追加被告?实体部分如何处理?
受害人是指肇事车辆驾驶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包括肇事车辆上的乘客。若因交通事故共同侵权人之一是原告的亲属或有其他特殊关系的人员,原告在起诉时未将该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被告。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对该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 条的规定处理。若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放弃对该侵权人的赔偿请求,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