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交通事故中承运人与肇事机动车一方所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如:杨某购票登上A公司长途客车,客车途中与B公司载重货车相撞,杨某受重伤。交警认定B货车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为此,杨某起诉B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损失,案件经执行,B公司无力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事后,杨某另行起诉A公司要求赔偿其未获赔偿的剩余损失。法院对杨某另行起诉A公司应否受理?应否予以支持?
在事故中,A公司作为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杨某负有违约赔偿责任,B公司作为事故责任方,对杨某负有侵权赔偿责任。因此,A公司与B公司对杨某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请求权竞合问题,在诉讼中,主要的不是如何选择请求权,而是在一种请求权经行使而未获满足后,其他请求权是否仍然存在并可以继续行使的问题。这就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不真正连带债务本质上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主编者认为,在债权人行使其中一种请求权(基于一种原因和事实基础)向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一部分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获满足时,债权人可以再行行使这些请求权,以不同原因和事实基础起诉其他债务人,由于诉的主体(被告)和依据的事实和原因关系与前诉不同(诉的构成要素不同),故,并非“一事两诉”,法院予以受理也并非“一事两理”。法律没有理由限制债权人行使余下的请求权向其他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法院不能从程序上剥夺债权人的诉权和救济权利。因此,杨某对侵害人提起侵权之诉而其赔偿请求未获全部满足时,杨某另行起诉A公司,法院在程序上对其诉应当受理,实体上也应当支持杨某要求A公司赔偿剩余损失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