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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露天现场的保护方法

日期:2012/11/8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露天现场的保护方法

  一、露天现场的保护方法
  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先把范围划得略大一些,待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方法是:
  (一)、对于范围不大的露天现场,可以在周围绕以绳索或撒白灰等作警示标记,防止他人人内。
  (二)、对通过现场的道路,必要时可临时中断交通,指挥行人或车辆绕道而行。
  (三)、对现场上重要部位及现场进出口,应当设岗看守或者设置屏障遮挡。
  (四)、对院落内空地上的现场,可将大门关闭,如内有其他住户,可以划出通道方便住户出入。
  (五)、当环境发生改变时(如天气),要对现场上易变的痕迹物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野外现场要防止牲畜、宠物进入现场破坏痕迹物证。
  二、交通事故现场调查的内容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四)、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
  (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
  (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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