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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一级伤残标准

日期:2012/11/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一级伤残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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