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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通工具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赔偿义务人

日期:2012/9/25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赔偿义务人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车辆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运行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车辆所有人、承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有人自主驾车由谁作为赔偿义务人
  在所有人自主驾驶的情形下,所有人既是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车辆所有人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赔偿义务人
  好意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车辆控制使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有过错的,可减轻车辆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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