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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无证酒驾出车祸 道路管理者担责40%

日期:2012/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无证酒驾出车祸 道路管理者担责40%

  核心提示:2011年8月,商城县两年轻人杨某与袁某驾驶摩托车撞上上石桥工业园区西宁铁路桥桥墩,致使杨某及其车上乘坐人袁某二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1、杨某应当负主责;3、袁某无责;2、武汉铁路局、商城县公路管理局共同负次责。
  武汉铁路局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信阳市中院维持了一审裁定。死者杨某母亲张某认为:武汉铁路局、商城县公路管理局、上石桥人民政府未尽合理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周天日作为铁路桥桥墩上广告牌设置者,在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下,擅自在铁路桥墩上设置广告牌,被告武汉铁路局、被告商城县公路管理局又未能及时制止清理,是铁路桥墩对过往行人和车辆造成形成更大安全隐患,周天日亦应当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及理由如下:
  被告上石桥镇人民政府举证证明本案事发路段不属其管辖,原告提出撤回针对被告上石桥镇人民政府的诉讼,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周天日在事发铁路桥墩张贴广告与死者杨传福死亡的事实间联系过于疏远、微弱,法院认为二者不具备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故被告周天日对原告之子死亡不担责。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应事先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公安机关同意。被告武汉铁路局事先未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公路中间设桥墩,未充分考虑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其作为铁路桥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没有在存在安全隐患的铁路桥墩设置安全防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即未尽到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故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后果且已实际造成死者杨某等人死亡,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武汉铁路局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对原告之子杨某的死亡承担次责。法院依法酌定承担20%的责任。
  商城县公路管理局作为商城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交通行业的政府职能部门,具有负责该县境干线公路的修建、养护及管理义务。该单位在危险路段未按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并保持交通标志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其不作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且已造成杨某等人死亡,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商城县公路管理局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对原告之子杨某的死亡承担次责。法院依法酌定承担20%的责任。   
    死者杨某未取得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遇情况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致使事故发生,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杨某应对自己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法院依法酌定为承担60%的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63896元;丧葬费30303元年×半年=15151.5元。因本案在同一事故中,另一死者袁某系城镇居民。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同一事故中,有多名受害者的,可以比照同一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故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不予支持。交通费、误工费法院酌定6000元。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20000元。商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武汉铁路局和被告商城县公路管理局各向原告支付其全部经济损失405047.5元的20%,即81009.5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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