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营养费如何举证
2008年3月20日,在朝阳区王四营乡文化大道,徐某(3周岁)坐在其父骑的自行车车后座等红灯时,张某驾驶小客车转弯时不慎将自行车撞倒,致使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队认定,由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先行赔偿了徐某医疗费700元,但徐某之父称徐某因事故受到惊吓无食欲,只能购买麦片、薯片、牛奶等零食和营养品哄徐某,为此花费200元营养费,并提供乐购大成东店购买商品小票。张某认为没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费证明,因此不同意赔偿营养费,为此,徐某将张某诉至朝阳法院。法院认为,虽然徐某未能提交医疗机构出具需要补充营养的医嘱,但考虑到其年龄尚幼,在事故中受伤后确需一定的物质安慰,故徐某关于营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张某赔偿徐某营养费200元:
【关键证据】
人民法院酌情判定营养费依据
一般而言,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费的证明是获得营养费支持的前提。在本案中,因为原告徐某在交通事故事发之时才3周岁,因交通事故身体受伤、受到惊吓。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原告徐某没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费的证明,但法院还是判定被告张某赔偿相应的营养费。本案中.受害人徐某的年龄及需要零食、营养品哄开心的事实是人民法院判定营养费的依据。
【举证指导】
虽然本案中原告方没有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的证明,法院也支持了受害人的营养费请求,究其原因,原告徐某事故发生时才3周岁,因交通事故受到惊吓无食欲符合常理,其父母为哄其开心购买麦片、牛奶等零食和营养品可以理解,因而支持原告徐某的营养费请求。由此可见,在小孩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中,与成年人受伤相比,小孩更需要特殊的照顾,需要零食等才能逐渐从事故的惊吓中恢复过来,即使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补充营养的证明,只要提供了购买相应营养品的票据,也有可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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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立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原告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本、当地派出所的证明)。
五、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
六、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七、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等。
八、证明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具体材料。
九、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