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以高校的在校生平时从事一个兼职工作,有次工作完后返校过程中碰到一起交通事故受伤,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事故责任人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而李某认为,对于医疗费等没有异议,但张某系在学大学生,不存在误工,故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损失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本案中,张某虽是在校学生,但其在大学期间一直从事兼职工作,且该份兼职是固定的,虽没有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张某的兼职具有一定时期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张某对李某提出赔偿误工费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李某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