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交强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虽承担次要责任但仍需承担赔偿责任。9月 10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两摩托车车主均未投交强险,被告李龙虽为次要责任,却仍应依法赔偿原告周树主要的损失。
2009年 4月 6日 8时许,周树无证驾驶未入户挂牌的两轮摩托车因会车占道,与李龙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周树受伤较重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55天,花医疗费3.5万元。李龙住院6 天,花医疗费2000余元。4月10日,交警部门认定周树承担主要责任,李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树的伤情经鉴定面部多发性骨折为九级伤残,右侧面瘫为十级伤残。
原告周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其损失5万元,不足部分按双方的责任承担。诉讼中李龙提起反诉要求周树赔偿其损失4000余元,周树表示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龙的损失。
但该案双方均未投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投交强险的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双方的责任承担。李龙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周树为主要责任,很不理解,也不愿意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但最终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周树也愿意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李龙赔偿周树38000元,周树赔偿李龙4000元,两相折抵,李龙还应赔偿周树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