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脸部受伤获赔精神抚慰金
案例
2011年8月4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虽未致残,但因伤在脸部,获赔精神抚慰金。
2010年2月2日凌晨,老板张南驾驶小车在南昌市丁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恒茂停车场门口段,遇女青年李丽由西向东行走途中捡东西,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司法鉴定李丽头、面全身多次软组织挫裂伤、后续治疗费8000元。南昌市公安交管局某大队认定:张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丽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李丽到法院起诉,要求获赔6万元。
老板张南辩称:
撞倒原告是事实,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南昌某汽车实业公司辩称:
肇事车是张南出资在上海购买并办理转入手续,落户在我公司,无任何保险,只能停放在二手车交易摊位上进行交易,不能擅自开,造成这次交通事故,纯属个人行为,后果与我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
张南未注意安全驾驶,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及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该次事故所造成李丽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李丽在车道上停留,违反《道交法》“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故张南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南昌某汽车实业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张南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垫付责任。李丽虽未构成伤残,但其颜面皮损痕已达真皮层,脸部留有疤痕影响容貌,伤害结果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老板张南赔偿女青年李丽3万元、南昌某汽车实业公司承担垫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