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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不同

日期:2012/7/1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许浩明说:“不少市民不理解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之间的区别。新交法有一个大的突破,就是由原来的‘以责论处’,‘事故责任’=‘赔偿责任’,调整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过错方未必承担全部事故后果,反而有可能‘事实受益’,得到赔偿,由无过错或过错较轻方的支付治疗费用等其他损失。”他解释说,在行人与机动车的路权之争中,机动车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定,驾驶员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这一点是立法的进步,对此无须质疑。目前需要商讨、解决的是,“无过错时”驾驶员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章,驾驶员采取了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机动车该承担的责任应该减轻多少?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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