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以下简称省本级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省本级储备金的筹集
按省本级当年实际征收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 5%提取,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情况下,还可以从结余基金中提取,但储备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当年应征收基金总额的40%。
第四条 省本级储备金的管理
一)省本级储备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省本级储备金当年的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省本级储备金的使用
一)使用原则
1、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2、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弥补。
二)报批、划拨程序
1、申请使用储备金时,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正式行文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文中必须明确使用储备金的原因、额度等相关资料和说明。
2、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收到储备金使用申请并批准后,批复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施。
3、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批复文件,提出使用储备金的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从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储备金用途拨付有关账户。
4、在储备金使用范围内,由省委、省政府批办或紧急情况下需立即使用省本级储备金的事项,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可先办理拨款手续,再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六条 省本级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建立省本级储备金使用的内部监控制度,严格按照使用储备金的报批程序执行,定期对储备金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进行报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