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7〕3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的条件、协议内容和协议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在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既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的合理需要,又要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要提高协议签订率,在2007年底前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签订率达到100%。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完善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办法。工伤职工符合出院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出院手续,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经经办机构同意转往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
三、各地劳动保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相关工作。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劳动保障、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报告。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