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问:我女儿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上体育课时老师带领学生到校园外慢跑热身,因道路不平而致孩子摔倒,碰伤门齿及上下口唇。请问,学校应对我孩子的受伤负责吗? 答:学校对在校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的职责,造成你女儿受伤的原因是学校带领学生在校外不平的道路上慢跑,而不是在校内操场上跑步,因此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你女儿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在没有与其他人相碰撞的情况下摔倒,其自身也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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