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中挖出古墓致停工,能要求文物单位赔偿吗?
日期:2012/5/3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
问:我公司承包了某段高速公路的建设施工工作,近期在施工中挖出古墓若干座,导致公路建设施工停工14个月,因为误工造成各项损失近140万元,该项资金都有我公司承包方暂时负担,现在文物保护工作已经结束。我公司要求发包方承担该项损失,但是被拒绝。我们的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请问:我们的权利都有什么,应该怎样维护我们的权利?
答:这种情况应属于不可抗力,你方因误工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此,除非停工时间超出正常范围,文物保护工作过于迟延,你才可以向文物保护单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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