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私自扣押债务人,债务人可以索赔吗?
日期:2012/5/30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
问:我有一朋友是经营一家加工厂的厂长,由于近几年经营不善欠另一家长期合作的厂原料费120万元,那家厂是该镇的利税大户,有一天该厂以十周厂庆为名把我朋友请去,到厂后该厂所在镇政府把我朋友带到镇保卫科进行人身拘禁,他们并表示只有在还清120万元后才能放人,在我朋友凑钱还清120万元后已经被他们扣押了半个月,半个月后终于的以自由。
我想问我朋友应该向谁索赔?为什么?如果起诉那么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与镇政府的行政法律关系又是怎样构成的?与镇政府又形成了怎么的法律关系?
答:依据《宪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非经法定机关采取法定的程序,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该厂及该厂所在地的镇政府的有关人员无权以逃债的名义强行扣押你的朋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你朋友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实施非法拘禁的有关人员立案处理。你朋友虽在失去人自由的情况下还款,但由于你朋友的确欠该厂货款,因此一般而言你朋友不能主张向该厂要回已还的货款。当然,拘禁对你朋友造成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时,他可以要求这方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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