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中遇事故致轿车起火烧毁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一家五口开车出门,岂料遭遇交通事故,小轿车全部烧毁报废。所幸人员逃避及时,没有造成伤亡。车主闫先生为此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闫先生保险理赔款9万元。
2006年8月27日凌晨,闫先生带着老婆和三个孩子,开着自家的桑塔纳轿车,从上海市返回老家安徽阜阳市。途经沪宁高速公路常州段时,突然前面一辆黑色同向车减速,闫先生一时大意,在制动避让过程中,轿车前部碰撞前车的尾部,黑色小车驶离了现场,而闫先生的轿车因碰撞导致发动机起火燃烧。在家人撤离车内后闫先生立即报警,公安、消防队赶到现场勘查、救火,但轿车已经全部烧毁,闫先生只能将该车报废。
之后,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闫先生的违法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闫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年年底,闫先生与保险公司约定,车辆因事故全部烧毁,除去年份折旧及扣除残值,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一次性赔偿闫先生损失9万元。到了2007年,由于保险公司仍没有将9万元赔偿款赔付到位,闫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闫先生已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应证据和资料,履行了法定义务。但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法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对事故原因存疑,应当提示闫先生申请,或者由保险公司自行要求相关部门开具火灾原因认定书,以确定事故原因,现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举证义务,不依约定进行理赔,而对闫先生的理赔申请提出抗辩,缺乏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