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本案的简要案情是,北京某公司因生产经营原因,根据公司的待岗管理规定安排方某待岗,方某不服公司决定引发争议。最终法院以北京某公司的待岗管理规定未依法履行民主协商程序为由,判决支持方某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北京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的请求。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待岗管理规定,经劳动者签署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民主表决、协商和公示程序。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到底是由资方“确定”还是由劳资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与会代表对此形成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该有劳动者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属于“共决权”的事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此外,有代表提出一种折中的意见,即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应属于“共决权”的范畴,但是在规章制度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显示公平等情况时,用人单位享有最终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