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绝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赔偿失业金损失没商量
宋某系烟台某机械制造公司职工,2011年11月,宋某因单位拖欠工资,提前解除了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宋某通过投诉索回被拖欠的工资后,多次到原单位要求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相关手续,但该公司一直拒绝,理由是宋某将公司告了,公司领导要“修理修理”他。无奈之下,宋某于2012年6月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失业救济金损失4800元。
仲裁委立案审理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为宋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相关手续,致使其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也就无法享受到每月600元的失业救济金,对此,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公司赔偿宋某失业救济金损失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