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劳动者:员工请病假 保留假条好维权
近日,成都某有限公司职工钟先生拿到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确认他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并驳回了他的其他诉求。对此,钟先生感到很委屈,“我明明是请了假的,只因没有保留好请假条,到头来公司说我旷工。”带着问题,钟先生找到了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律师告诉他,“如果他不能提供第二次请假的假条,即使上诉到法院,想打赢官司也很难!”
1992年7月,钟先生到成都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去年3月18日到3月25日,我向公司请了病假,当时公司领导是同意了的。”钟先生说,病假期满后,他的病情仍未好转,他决定再向公司请几天假,并写了假条,让公司领导批了,他就回家去治病了。没有想到的是,当他4月2日到公司再上班时,公司负责人告诉他,病假期满后,他未到公司正常出勤,公司以规章制度第七章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自动离职”的规定,故单位以旷工开除了他。
对此,钟先生遂向成都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他诉求道:“确认他与公司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公司辩称道,因钟先生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自动离职,理应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拿出一份钟先生的第一份请假条,上面写道,车间主任同意他三天的病假。故请假到期后,钟先生并未到公司上班,已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将其旷工开除了。
庭审调查后仲裁委认为,从公司提供的请假条来看,去年3月25日,病假期满后,钟先生未向公司提出再请假,也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作出他自动离职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故公司不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他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解除;并驳回钟先生的其他诉求。
近日,拿到仲裁书的钟先生感到很委屈,他准备上诉至法院。不久,钟先生还找到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听了他的介绍后,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多公司为了减少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往往把规章制度订得更为苛刻,不少公司都订了如工人旷工三天就要开除等规章制度。“因钟先生没有保留好请假条,如今他拿不出来证据,想打赢这次官司有些难哦!”对此,他认为劳动者要学会请假,警惕陷阱。
谈到此案,汪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有事和有病一定要请假,请假要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交给公司,公司批准后自留一份,作为证据保存。“如公司不愿让员工保存请假条,可用信函形式把请假条(在函件上要写上关于什么原因的请假申请)寄给公司,用以保留证据!”汪律师说,请病假时,还必须附有病历和医生证明,以便今后好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