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新型劳动争议案解析九
【案例回放】
今年6月,南京市劳动保障部局有关负责人就一起职业病案例表示,劳动者被诊断患为职业病,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否则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南京市民黄祥3年前在南京江宁区一家化工企业工作,半年前辞职创业。不久前他感到身体不适,医院的检查结果是:因吸入有害气体,导致肺部感染。经鉴定属职业病。黄祥随即找工厂要求赔偿,工厂以黄已离职为由拒绝。
【新法亮点】
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即使具备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一般情形,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外,还首次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列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职业病的责任主体,职工得了职业病,不管是否已离开,谁用工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