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谈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李某驾驶成都某工程公司一辆重型卡车在成都市高新区某路口闯红灯,将行人徐某撞倒。徐某在被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死亡。最终,李某及公司对徐某的死亡与徐某家人达成协商,共赔偿人民币50余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0余万元),徐某死亡后,并未留下其他遗产。同时,徐某婚前因做生意在朋友郭某处共借款近20万元。现郭某主张徐某家人在“继承的”这30余万元死亡赔偿金中偿还欠款。徐某的家人不予认可,随联系本网律师咨询。
意见分析:
本网律师在接待了徐某家人后,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两种意见。
一、郭某有权要求徐某家人在死亡赔偿金范围内偿还债务。
死亡赔偿金是对徐某死亡的一种赔偿,当然的属于遗产。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因此,郭某有权要求徐某家人偿还债务。
二、郭某物权要求徐某家人偿还债务。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经济赔偿和抚慰,不能当然的理解为遗产。由于徐某没有留下其他遗产,因此郭某不能要求其家人偿还债务。
律师结论:
本律师参与案情讨论后,支持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1、死亡赔偿金的发生时间与遗产不符。
根据我国《继承法》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前的合法个人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显然是在自然人死亡后给予的赔偿。从时间上来看,死亡赔偿金不应当属于遗产。
2、死亡赔偿金是对家属的物质性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死亡赔偿金是属于物质性的赔偿。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我们不难看出这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未来可得利益的减少的赔偿,其赔偿对象是死者家属。因此,这笔财产由始至终都不曾属于过死者,不应当作为遗产处理。
综上所述,本网成都律师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应当属于遗产,郭某无权要求徐某家属赔偿。现本案在本网律师的调解下已经顺利结案。徐某家属本着公平原则及基于感激当年郭某对徐某事业的支持与郭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主动补偿了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