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避犬遭撞伤 饲养人被判担责
——成都律师浅谈动物侵权
一、案情回顾
2020年3月8日,重庆市民颜某步行回家途中,被唐某拴养在路边的金毛犬冲撞惊吓,避让过程中与刘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伤愈后,颜某诉至潼南区法院,请求唐某、刘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犬只饲养人唐某承担九成责任,赔偿17万余元。
二、律师释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动物饲养人唐某紧邻道路拴养犬只,未注意过往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最终引发严重交通事故,造成颜某受伤,其行为有悖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法规,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颜某损失。
三、文明养宠,杜绝动物侵权
近些年,越来越多人开始饲养动物,随之而来的动物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就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该条款明确规定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旨在倡导大家文明饲养动物,建设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社会环境。
此外,自2021年5月1日起,新《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该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基于此,成都律师建议各位养宠人士从自己做起,文明养宠,增强法律意识与社会公德,杜绝动物侵权案件的发生。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律师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