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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疗事故律师 释法

谁有资格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日期:2012/9/19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谁有资格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透析“透”出了麻烦
  “我母亲李树珍由于慢性肾功能衰竭从2008年1月7日开始在河北省迁安市中医医院做透析。2月1日早晨,我母亲在家自己做饭吃完饭后,自己走路到迁安市中医院,”刚说了几句,王丹程就不禁哽咽,“上午八点半左右,我们接到透析室电话称母亲血压升高,我们兄妹便到透析室陪护母亲。”
  王丹程告诉记者:“我母亲当时还清醒,她说,他们(指医护人员)一按叽叽响的那个(透析机报警器),她就心慌。并且说口渴,要了两次水。后来母亲血压越来越高,高压到了240,呼吸急促、高烧,体温达40度,还呕吐,胳膊不停地抡,插在胳膊上用于透析的针都抡掉了,护士马上又给扎上。看着母亲这样,我心里又难受、又着急,可是自己又不知道怎么办,只能在旁边看着。”
  麻烦还不仅仅如此。王丹程气愤地说:“母亲透析了四个小时,在透析期间,透析机多次报警,而医护人员没有查明为什么报警,就直接消警。而当母亲出现口渴、呕吐、心慌等痛苦症状后,医护人员竟认为是因为晚上没休息好紧张所致。”
  患者既然出现了如此不正常的情况,迁安市中医医院采取了什么措施?王丹程告诉记者:“透析过程中,医护人员采取的措施就是在透析液里注入安定,第一次注入了5毫克,过了段时间母亲醒过来又开始折腾,第二次又注入了5毫克安定,这次母亲再也没醒过来。医院的收费清单可以显示出当时只用了两次安定,没有采取其他措施。”
  转院抢救已难挽回生命
  中午十二点半,李树珍终于做完了透析,随即转入该院ICU进行抢救。
  下午一点半左右,化验血清,钠为185毫摩尔/升(,,。1/1),下午五点左右再次化验血清,钠为183毫摩尔/升(,,。1/1)。而按照医学知识,人体内钠正常值应低于145毫摩尔/升(,,。1/1)。
  下午七点左右,李树珍被抬到透析室再次做透析一个小时,再化验血清,钠为133毫摩尔/升(,,。1/1)。数值被迅速降了下来。
  王丹程说,当天晚上,他母亲在ICU病房抽搐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六点左右,向医生询问母亲病情,医生说怀疑脑干出血,但脑CT并未显示,所以无法确诊,只是中性治疗。八点半,ICU室主任上班后,找到我们家属谈话,建议转院治疗。
  中午12点左右,李树珍被送到当地最好的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王丹程说,那时母亲已深度昏迷。急救室医生告诉他,他母亲李树珍是高钠血症,而在临床上,只要钠超过180毫摩尔/升(,,。1/1),肯定救不活,母亲已经没有希望了,没有抢救的必要了。
  王丹程向医生再三请求,说只要有一线希望也要试试,钱白花也认了。在他的苦苦请求下,唐山市工人医院才收治了李树珍。虽然工人医院连续进行紧急抢救,但李树珍还是于2月5日下午一点半离开了人世。
  第二天就是除夕。
春节期间,王丹程一家一直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悲痛之余,对迁安市中医医院的治疗行为,他认为有很多疑点。他对记者称,根据抢救过程中唐山市工人医院医生和参加会诊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医生交代病情时的介绍,以及母亲去世后他多方咨询有关医学专家后的答复,母亲的死亡就是迁安市中医医院医疗事故所致。他特别提出质疑的就是:“透析机一直在报警,医护人员不查明报警原因,就直接消除了警报。在母亲出现症状后,不去检查病因,却两次输入安定,硬是给母亲透析了四个小时。如果透析机报警后,立即停止透析,母亲尚有生存希望。迁安市中医医院哪里是在治病救人,这简直是在杀人!”
  王丹程含着眼泪说:“其实我也真的希望,母亲的去世确实是意外事件或者是母亲自己的原因造成,而不是医疗事故造成的。这样我自己心理上也能得到一些安慰。可是向专家咨询后,却越发证明我们认为是医疗事故的怀疑是有道理的。这让我们怎么心安?”
  但迁安市中医医院对此断然否认。在该院2008年2月26日出具的《关于对患者李树珍家属疑问的说明和处理意见》中,记者看到这样的表述:“我院对患者李树珍病情诊断明确,处理及时,没有违反技术操作常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与迁安市中医医院反复交涉无果后,王丹程于2008年4月向迁安市公安局报案。迁安市公安局受理后,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迁安市中医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鉴定。
  7月3日,在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的主持下,举行了司法鉴定听证会,迁安市公安局代表和患方代表王丹程等参加。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称,该中心通过委托单位同时通知迁安市中医医院派员参加鉴定听证会,但该院书面表示“不予参加”。
  鉴定机构有无鉴定资格起争议
  8月7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了王丹程的怀疑。该鉴定结论认为:“被鉴定人(李树珍)病情恶化、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高钠血症和失衡综合征;迁安市中医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治疗和抢救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记者看到,在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有两位法医师签章,最后还注明:“本鉴定只对委托机关负责。”
  获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后,迁安市中医医院于9月17日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投诉,认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是违法鉴定,其中很重要的理由就是:“该鉴定事项超出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医疗事故鉴定,及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是法律赋予医学会的专属权利,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所谓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王丹程认为,迁安市中医医院要求由当地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是因为院方与当地医学会的人员相互熟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地医学会作鉴定当然会对医院有利。
  北京市司法局有关人员答复说,对迁安市中医医院的投诉事项,他们正进行调查,尚未作出结论。
  在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上,记者看到其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微量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是否超越了这一范围?如果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不能作出这种鉴定,那么什么机构可以作出?记者还发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也没有出现医疗事故鉴定这一词语。难道所有的司法鉴定机构都没有资格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这种鉴定的结论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是否能够立案。
  与此同时,迁安市中医医院还向迁安市公安局对该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王丹程说,迁安市中医医院可能还要求重新鉴定。记者向迁安市公安局求证此事,办案人员称不便接受采访。
  我们期待着有关部门对李树珍死亡一事尽快有个说法,无论对已经离去的人还是活着的人,都是一个交代。
   我看了以后感到问题大了:就目前而言,指控医疗事故罪都是以医学会做出的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的,可是人家人大常委会明确出台了那个《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规定》,尤其是第三条: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这个可不敢忽视,万一那天某一个律师出庭时当庭指出:你们指控犯罪的依据是医学会做出的,人大的规定明确要求鉴定人员注册,可是做出鉴定结论的人员都没有在司法行政部门注册,所以没有资质,做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采用。怎么办?说的都是实话啊,现在医学会的专家们大都没有在司法局或者是司法厅进行注册登记,那么就没有鉴定的资质,没有资质的话,做出的鉴定结论就存在能否被法院采信的问题。
  哎,咋办了?看来如果严谨的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鉴定人员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存在很大争议的。从我国目前的鉴定体制来看,医疗纠纷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法定鉴定组织(医学会)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组织专家鉴定组、分析讨论、表决、得出专门性结论、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的活动;一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等不相同。医疗事故鉴定又是一个弊病百出、众愤难平、备受责难的制度。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医护人员和卫生行政干部组成,没有代表社会公众利益或医护界之外的人士参与鉴定工作,从本质上言,这种带有浓厚行业保护色彩的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公正性的。 医学专家们仅有医学知识而法律知识欠缺,且与医疗机构有着厉害关系,因此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结论有明显不同的证据地位,法医们不仅有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鉴定经验,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司法鉴定效力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效力。期待上级部门赶紧解决问题,不要等出庭时真正受到律师质疑的时候才事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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