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默认单位变更岗位,等于合法变更合同
张某2000年被酒店聘为住房部经理,月薪4000元。2011年酒店人员调整,口头通知他到接待部工作,月薪3500元,张某没反对。张某到接待部上班一年后,该酒店拆迁,员工全部下岗,在核定补偿金时张某以“采用口头变更合同无效”,要求按原来岗位的月薪4000元给予补偿。是否有法可依?
法律人士认为:酒店的“通知”应视为一种要约,张某的“默认”按通知上班应视为承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现在,张某对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没提出异议,且实际履行了一年多。对岗位变更工资变动予以了认可,现要求按变更前的岗位工资给予经济补偿法律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