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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解读

日期:2012/9/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解读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必将对各地区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省对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是如何确定的?
  2011年12月2日,安徽省编办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皖编办〔2011〕326号),对我省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四)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什么是职业病?
  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方针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法》对各级政府的职业病防治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职业病防治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是如何规定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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