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1日,四川省统计局公布 2020年度四川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中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253元、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929元。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川高法明传【2019】221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发布的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253元/年进行计算。
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按照票据确定医疗费。
二、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三、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38253元/年×20年=765060元
B 年龄60岁≤X≤75岁38253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38253元/年×5年=191265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15929元/年×20年=31858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5929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15929元/年×5年=79645元
四、丧葬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4425元/年÷2=27212.5元
五、残疾赔偿金
《最高院人损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城镇标准:十级:76506元,九级:153012元,八级:229518元,七级:306024,六级:382530元,五级:459036元,四级:535542元,三级:612048元,二级:688554元,一级:765060元。
农村标准:十级:31858元,九级:63716元,八级:95574元,七级:127432元,六级:159290元,五级:191148元,四级:223006元,三级:254864元,二级:286722元,一级:318580元。
六、误工费
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八、交通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十、营养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25133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25133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25133元/年× 5年=125665元
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十二、精神抚慰金
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