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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交通事故诉讼费的缴纳标准

日期:2012/11/1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交通事故诉讼费的缴纳标准

  一、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
  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交纳1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用缴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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