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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委托与受理

日期:2012/11/6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伤残鉴定委托与受理

  一、伤残鉴定的委托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伤残鉴定的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四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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