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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释法

路况原因造成交通损害赔偿主体确认

日期:2012/7/24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路况,是指路面的平整状况,指的是现有道路路基、路面、构造物及附属设施等的技术状况。路况的好坏对行车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路上行驶时,经常会有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穿行道路,这种情况在城市中尤为常见。如果驾驶员遇到这种情况处理不当,就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在城市中的闹市区或交叉路口,特别是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没有明确划分的路段,行人和机动车强行的情况十分普遍。现北京交通事故咨询中心总结了下由于路况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主要的情形:
  一、人为因素
  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致使路面出现坑洞或隆起部分,导致机动车辆翻车、撞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这里的人为原因包括由于修路造成路面破裂或埋设管道、线路等其他原因将路面挖裂,事后忘记填补等。
  二、自然因素
  自然原因包括因热账冷缩导致路面破裂、突起或路面由于使用过久而导致破落 。路面存在异物(如石子、泥土等),机动车碾过时,使其飞起砸伤行人,砸坏物品。
  在此两种情况下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机动车一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我们认为,这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路政管理部门,作为道路的管理部门,具有维护道路能够正常行驶状态的义务。道路上出现了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时,路政部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其排除,因而他们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应负全部责任!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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