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李某借用王某的奥迪车出门,在潍坊至临朐路上不幸跟临沂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住院,奥迪车车头损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昌乐县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出院后,即进入索赔程序。
一般交通事故索赔比较简单,无非起诉要求事故另一方和保险公司赔偿因事故造成的车的损失、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等等。但是,这个案子跟其他有一个不同之处,司机不是车主,也就是李某驾驶的车辆的所有权是王某的。这样李某只能就他的人身损害提起赔偿;对奥迪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他无权提起赔偿。有权提起奥迪车辆损失赔偿的只有他的所有权人——王某。所以,该案应该由两个诉讼构成,一个是以李某为诉讼主体之一(原告),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提起赔偿诉讼;一个是以王某为诉讼主体之一(原告),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害提起赔偿诉讼。一个交通事故,要由两个案子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