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由于这类施工行为是在公共场所、道路等地方进行
稍有不慎就可能致人以损害,故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对这类行为致人损害予以特殊规定,对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在确定责任时,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设置了明显的标志,主观上没有过错,就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实施了地面施工行为
这里所称的地面施工行为有其特定含义,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行为,非上述情况下的地面施工行为,不能适用此外所称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相关规定。
2.行为人未尽安全保护措施
一般情况下,在公共场所、道路等地施工,施工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以保证行人的安全,如在施工场地设置护栏,晚上设置红灯等。施工人未尽此种义务致人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3.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如有的人跌入施工场所而受伤,有的车辆跌入施工场所而受损等。
4.地面施工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的地面施工行为所造成。地面施工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