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人身利益的延伸保护
胎儿受孕之时,虽然尚不成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但已具备生命的基本形态,已具备作为人的生命的若干条件,并且人们在一般观念和情感上也视其为人。因此胎儿的人身利益是现实存在的,而且往往影响到胎儿出生以后的生存健康等人身权益。法律理应依法保护胎儿的人身利益,是为先期人身法益。胎儿人身利益延伸保护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1 胎儿亲属法上的身份利益,包括亲权利益和亲属权利益,监护权中基于亲属法的部分内容而产生的利益,也应包括在内。这种身份利益存在于胎儿受孕之始,当其成功地怀于母体之中时起,事实上就已存在了该胎儿与其父母及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法律对胎儿先期身份利益的延伸保护,主要是确认这种身份关系,以切实保护胎儿的为子、为亲属的法益。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以其身份利益为前提的胎儿的三种财产法上的法益:一是我国继承法关于胎儿特留份的规定,保护的是继承的法益;二是在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或致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之时,根据继承法关于胎儿特留份规定的立法精神,与受害人有法定抚养关系的胎儿理应享有请求加害人扶养损害赔偿的法益,即保护胎儿请求扶养的法益;三是当胎儿以特定亲属法上的身份接受赠与财产时,法律保护胎儿接受该财产的法益。如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这三种以胎儿身份法益为基础的财产法益自然消灭。
2 胎儿的身份利益。胎儿怀于母体,为母体之一部分。但其形体,具有先期身体利益,应予保护。对于流产的胎儿死体,应按善良风俗处理,如他人非法利用胎儿死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者遗体、遗骨保护规定的立法精神,应认定为侵害胎儿先期身体法益,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 胎儿的健康利益。胎儿在母体中为第三人外力所伤,胎儿健康受到损害,也应予以延伸保护,是为先期健康法益。例如,在孕妇剖腹产手术中,医生因过错伤及胎儿健康时,即为侵害胎儿健康法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应注意该侵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胎儿未脱离母体时,一旦其脱离母体即为婴儿,应为侵害婴儿健康权。
4 胎儿的生命利益。胎儿不能说具有人的生命,但其具备人的生命的若干条件,是即将成为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形态,法律对其生命利益也应予以延伸保护。例如胎儿在母体中因第三人外力致伤而堕胎,在剖腹产手术过程中因医生的过错行为而致胎儿丧失生命特征,均为侵害胎儿生命法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胎儿人身利益的延伸保护,我国只有继承法对胎儿继承遗产的法益作了规定,对于胎儿的其他人身利益,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参照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精神,予以相应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