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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当侵犯他人权利时,该如何为自己辩护

日期:2012/8/27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律师:当侵犯他人权利时,该如何为自己辩护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在我国台湾地区,由于学说继受德国理论,强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将抗辩事由称为违法组却事由。
  抗辩事由的成立必须具备一下要件:
  1)对抗性。即这种事由足以对抗对方的请求,已达到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目的。
  2)客观性。作为抗辩事由,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加害人一方的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
  3)法定性。作为侵权责任法上的组却违法的事由,应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而不能对组却违法的事由作扩张解释。
  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可以分为两大类: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着眼于加害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抗辩,即承认某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主张行为的实施有合法的根据。作为抗辩事由的正当理由包括:
  1、依法执行公务。作为抗辩事由的依法执行公务,是指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依照法律授权执行公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根据。
  2)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程序。
  3)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必须为执行公务所必需。
  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方位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少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危险具有紧迫性。
  2)紧急避险是必要的。
  3)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时,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与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4、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明确自愿地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满足一下方可构成抗辩事由:
  1)受害人有意愿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受害人的意思表示是明确、自愿的。
  3)受害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未被公序良俗。
  4)受害人同意发生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之前。
  5、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3)采取的方法适当。
  4)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行为将损害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原因归结于某种外部事件或他人的行为,从而主张其行为不构成或不单独构成法律上应负责任的原因。作为抗辩事由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
  1、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条件包括:
  1)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既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派生的,也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
  2)不可抗力是导致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3)不可抗力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
  3、受害人过错、行为人对于因受害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减轻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4、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第三人过错,是指当第三人对于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可以分为一下集中情况:
  1)第三人过错导致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2)第三人和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都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责任可能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减轻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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