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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用人单位应承担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

日期:2012/7/2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说明了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然而,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劳动关系双方从法律角度上讲是平等的,但从行政隶属关系上讲,是不均等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组织、管理、领导的权利,而劳动者则处于从属、被管理、被领导的地位。只要双方愿意录用和在此工作,用人单位就应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在用人单位一方。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成都劳动纠纷赔偿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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