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不能安排夜班
张女士休完产假上班后,所在公司安排她正常倒班。由于离家较远所以晚上不能回家喂奶,她跟领导反映了几次,领导一直没有给调整。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刘女士所在的公司在其哺乳期间就安排正常倒班的行为,显然是与《劳动法》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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