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年底前可缓缴社保费
9月14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应对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帮助困难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我省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年底前可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五项社保费,并适度降低社保缴费费率。
自今年7月1日起,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在今年12月31日前,可以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此外,在保证基金支付和不出现基金缺口、职工待遇水平不降低、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12年12月31日前,困难企业可适当降低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费率降幅不低于30%。具体降幅、执行期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我省还将针对困难企业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人均工资低于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核定。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