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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赔偿 律师

不缴社保已有错扣发工资错上错

日期:2012/9/2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不缴社保已有错扣发工资错上错

  单位用工不缴社保费,职工辞职后,单位竟扣下职工的工资和《劳动手册》。日前,曹小姐向本报反映所在单位的这些违法行为,希望得到记者的帮助。
  据曹小姐反映,今年年初,她应聘进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的上海公司工作,当时公司与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开始公司就跟她言明,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试用合格后才是正式员工,公司会为其缴纳社保费。她觉得公司的要求也算合理,便接受了。谁知,一个月的试用期过去了,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社保费,她向负责人提了一下,负责人告诉她正在办理。可是两个月、三个月……半年过去了,她查询后发现,公司还是没有为她缴纳社保费。她再次找到负责人,负责人这次很不耐烦,表示公司所有职工都没有缴纳社保费,着什么急!不缴社保还如此“理直气壮”?她不能接受,她再也不愿在这样的公司作下去了,第二天,她就递交了书面的辞职申请。又工作了一个月,将手上的工作全部移交后,她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可是人事部经办人员告诉她,老板出差了,所以《劳动手册》、《退工单》暂时还不能给她,至于何时能给她,让她等通知。至于工资,会在次月的发薪日转到她的工资卡内。曹小姐当时也不好强求,于是便离开了公司。回家休息了几天后,曹小姐便开始四处投简历找工作。转眼到了发薪日,她却发现,工资没有打到卡上。为此她打电话去公司询问,人事部经办人员说,老板很不满意她离开公司的行为,认为她违约了,所以不但不会给她《劳动手册》,还要扣她一个月的工资。难道真是自己做错了?曹小姐不解。
  曹小姐辞职行为没有错,而这家公司问题却不少,有关专家指出该单位主要有“三错”。
  首先,单位错在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不缴纳。因此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单位的义务。其次,单位错在克扣员工工资。曹小姐已提前一个月递交了书面,并且继续工作了一个月,移交了所有工作,在辞职问题上不存在任何错误,公司无权因此克扣她的工资。最后,单位错在扣留职工《劳动手册》,不给《退工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专家也提醒曹小姐注意两点,一是试用期内也应缴社保,不是如她理解的可以不缴;二是由于单位违法不缴社保,她若操作得当,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单位按法律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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