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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厂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

日期:2012/9/1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甲与乙厂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

    本案简要案情为,劳动者甲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乙厂根据其上级公司丙公司制定的《职工奖惩有关规定》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最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驳回甲关于撤销乙厂《关于解除甲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由乙厂支付生活费、补交社会保险的申诉请求。本案须研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与会代表经研讨认为:
  (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但需要有规章制度,而且要完善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不完善,应当按照对员工有利的方向解释。比如,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在禁烟区吸烟,单位有权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而这样的规定,在处罚方式上有多种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如有员工违反该规定,应从轻处理。
  (二)总体来说,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具有三个条件:1、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就是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规定。合法性原则作为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的标准毫无争议。实践中有争议的是如何认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例如,因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吸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者是一家生产烟花爆竹的用人单位的员工,那么劳动者在单位车间的吸烟行为就是极其危险的,在合同中将吸烟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是很有必要的;如果劳动者仅仅是一家咨询公司行政类的员工,那么劳动者的吸烟行为就不具备危险性,若用人单位将吸烟行为作为解除条件,就存在不合理的问题。2、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关于是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与会代表认为,应注意两个问题,其一是规章制度的范围。对《劳动合同法》第1条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凡是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都要走民主程序。其二是要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为界,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内容合法且经过公示程序,既使缺少制定阶段的民主程序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缺少制定阶段的民主程序,一般就认定无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管理、处分劳动者的依据。3、规章制度经过公示。如何公示、公示的方式及形式,法律上均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可以通过组织学习、培训、考试、制作员工手册的方式告知劳动者。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用人单位最安全的方法就是让员工签字确认对规章制度的内容知悉并同意遵守。而网上告知和板报的方式存在风险,因为如果员工否认的话,单位很难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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