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一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协商双方应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在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组织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一方的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协商双方均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其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原来所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