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的承担——四川交通事故律师剖析交通事故专题(二)
日期:2011/9/13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
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感觉畏惧,很多当事人表示出十分惧怕被认定为承担全责,并在电话中急切的追问笔者,他们可能承担多少责任,会不会承担全责。在此,笔者列举应当承担全责的情形,供当事人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以下情况,当事人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
1、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对该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里我们可以注意到,当有证据能证明对方同样有过错时,是“可以”减轻责任,并不是“应当”减轻责任,这无疑加重了对逃逸当事人的惩罚。笔者认为,无论从法律上分析还是道德上分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都不是明智的选择。法律后果和道德压力,将会因为逃逸变得更加严峻。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笔者在此提请当事人注意,无论是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还是毁灭证据,都给交通事故的侦查、勘验带来巨大的阻碍和困扰,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是比较大的。在此,法律同样采取惩罚性手段,对此当事人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当事人单方面的过错引起的交通事故,此事当事人也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是根据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和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决定的,某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引起的危害结果,理应由该当时人承担。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全责的情况也限于以下情形: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立即停车的;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不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
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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