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教你维权
互联网经济时代,“网购”日益成为大众喜闻乐见的购物方式,随之而来的则是快递数量的与日俱增。“少而精,多则繁杂”,因此,多有快递在运输途中被毁损的情况发生,如何向快递公司索赔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成了消费者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成都律师针对这个现象做如下法律普及。
一、相关法律规定
《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邮政法》第47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可见,在保价的场合下,邮政与非邮政服务,均应按照约定处理。在未保价的场合下,邮政服务中丢失毁损邮件的实际损失以资费的三倍为限,而在《快递暂行条例》中则是“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二、律师建议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运输过程中毁损的快递,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快递公司如果证明快递的毁损是因为不可抗力以及寄件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快递毁损的赔偿额,约定按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快递费的三倍。
第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之诉也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如果毁损的物品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不论是提起违约还是侵权之诉,均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成都律师建议您在邮寄重要物品时,应当选择保价,以便快递毁损时,能够按照保价的金额获得赔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成都律师
202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