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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我国现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缺陷

日期:2012/8/31 来源: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        

成都律师:我国现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缺陷

    2.1.1现行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制度的起源及作用
    最低工资制度是国家通过一定立法程序所规定的、为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应获得的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2] 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的新西兰、澳大利亚。最低工资的产生是由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随着二十世纪工人运动的高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很快普遍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从国际学者统计效果来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对是减少贫困和缩小贫富差距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在1993年11月24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明确确立了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3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最低工资规定》。在2004年11月西藏颁布本自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后,我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2) 最低工资制度的国际通常标准与计算方法
目前国际上通过的最多工资计算方法主要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两种计算方法结论基本相同。国际惯例 最低工资制度通常占当地平均工资的40%到60%。[3 ]
比重法 月最低工资标准=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赡养系数+调整数
恩格尔系数法 月最低工资标准= 满足营养标准的食物支持数额÷已定的恩格尔系数法×人均赡养系数+调整数
调整数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救济金,失业保险金等,各地因经济水平不同,调整数会有不同。
    (3)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现状 
    从目前来看,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以2008年三大直辖市为例:最低工资标准与月平均工资比例北京为21.84%,上海为27.97%,天津为34.30%,远低于40%到60%的国际平均水平。而在现实生活中,用工单位有通常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的底薪,使得劳动者不得不通过长时间的加班才能获得满足基本生活的薪资。《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只是提到应参考“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未明确最低工资标准到底是否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就使得各地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参考因素不一样。即使是不同地区同样数值的最地工资标准,但因其内涵不同,使得发放到劳动者手中的工资数额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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