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建立 “第四方机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设想
保护底层劳动者现在面临三个棘手的问题:第一,法律法规体现尚有缺陷 ;第二政府不能积极作为保护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第三底层劳动者缺乏较高的技术和文化,自我救济能力较弱。那么如何真正有效全面解决底层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呢?(这里指纯粹的劳资利益温和状态下的博弈,那些粗暴的,赤裸裸的侵犯劳动者财产和人身健康的行政违反和刑事犯罪,只能寄希望于良知政府和司法机关,别无他法。)
笔者认为需要一个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团体,为劳动者利益提供支持。虽然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也起到这样的作用,但是由于现行制度的缺陷使得工会组织愈难以发完成这样的使命:大量的中小私人企业根本没有工会组织;在大中型私企工会中,一般在劳动部门的要求下建立了自己的工会,而工会的组成却是由企业或资本操作的。在这种制度却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工会领导人通常有两种产生方式,一是有用工单位领导兼任,二是有职工选举本单位职工兼任。这就产生了两种结果:第一,用工单位领导人由于和广大职工不是同一阶层,不能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在面对劳资双方利益博弈的时候,天平一定会本能的倾向资方。第二种,劳动者选举的代表虽然可以代表劳方真实的利益,但是由于其隶属于用人单位,或被收买,成为 “平民贵族”;或遭到资方的报复,成为一个活靶子,久而久之最终也会失语。
假设社会出现一种专门为劳动者群体进行劳资谈判和解决法律事务的职业或业务,独立与于政府,独立于用工单位。只接受劳动者委托,保护劳动者权益,表达劳动者的合理诉求,监督政府,对抗用人单位。如此达到鼎立的结构,才能实现各方实力相互制约,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