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没有立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失中,有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为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双方签订了服务分包合同,快递公司还向张先生收取了押金,并为张先生投保了人身险,但仍认为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无须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确认自2010年3月21日起,上海一快递公司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食品公司驾驶员范某,多次以非由其本人驾驶车辆产生的费用发 票进行报销,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终被开除。范某不服,在仲裁未得到支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9万元。然其营私舞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符合被解雇的条件。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范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按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主张权利。逾期主张权利的,将不受法律、法规的保护。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劳动者陈宏(化名)要求前用工单位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7个月的工资及医疗费、带薪年假折薪,续签劳动合同之诉,不予支持。